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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你的工资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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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滇律师  来源:  阅读: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一、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

法定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 增设为11天。

由此,法定工作时间的折算为:“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只能等于或小于法定工作时间,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在一个周期内也要符合这个规定。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二、 职工在试用期间,学生在实习期间,罪嫌在取保候审期间,罪犯在管制、缓刑或者假释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1、职工的试用期、见习期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一个相互的选择过程,双方已确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其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三、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1、职工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需要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原则上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职工在病假期限、停产期限,用人单位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在病假与停产期间,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这是由于客观原由所造成停工,并非劳动者原因,故工资暂行规定以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对病假工资与停产工资作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五、职工事假、旷工期间,是否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在事假与旷工期间,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并且是由于职工个人原由造成,所以用人单位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可以不予支付期间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六、最低工资标准要剔除哪些费用?

《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七、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含员工应缴纳的“五险一金”?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包含了员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也就是从国家层面来看最低工资包含“五险一金”, 但是各地区规定存在不同差异。

第一种情况,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全国大多数地区的规定与国家层面的《最低工资规定》保持一致的,比如山东、浙江等地区。

第二种情况,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北京: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海: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6号)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目前江苏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含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详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八、最低工资标准又要提高啦!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7月13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今年8 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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