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女员工王某因计划外怀孕生育一事跟公司发生纠纷,王某认为自己应正常享受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三期”孕、产假和哺乳假待遇,而该公司认为王某没有准生证明,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不享受这个待遇的,拒绝该女员工的休假要求以福利待遇。那么,女员工计划外怀孕生育,还能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福利待遇吗?
一、首先看一下,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享受哪些待遇:
1、假期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各地区对此都有所增补,江苏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2、工资待遇:产假、护理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3、保险福利: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4、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情形,是否还享有产假假期与法定的福利待遇?
1、先看一下国家对此如何规定:
1988年09月01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但2012年4月18日颁布的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没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执行参照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由于各地区规定不统一,下面我们着重看一下江苏省对此的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十七条第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评述:综上规定可知,享有产假福利待遇,需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产假是对女职工及其子女的特殊保障制度。一方面,计划外生育虽然违反了计划生育制度,但妇女在产后身体从客观上处于恢复阶段,法律责任不能以牺牲女职工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代价,故计划外生育也应当享有假期。另一方面,需要兼顾社保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上的合法权益,故在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劳动仲裁委对违法生育的产假工资不予支持,也不支持生育津贴等保险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