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江苏法院网  阅读: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2012年,张某向开发商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一套,2013年6月30日,开发商向其交付了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与开发商、物业协商未果后,张某自2016年起便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2018年3月,物业公司起诉张某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27000元。张某收到应诉材料后提交了反诉状,认为在房屋发生漏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维修房屋,系未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故不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更不应支付滞纳金;另外,张某为居住自行维修了房屋,花费1万余元,该维修费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记载,物业公司仅为房屋质量保修的受理部门,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才应承担房屋质量的保修责任,故经过法院释明后,张某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房屋质量纠纷其与开发商另行协商。

法官提醒:买受人接收房屋时应对可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意见,要求开发商修复;若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也应根据相关保修条款及时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本案中,物业公司仅作为房屋保修责任的受理单位,并无维修义务,业主以房屋质量未解决为由拒付物业费显然于法无据,该方式不仅会使物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也会使小区物业管理陷入恶性循环状态,最终损害的是包括张某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利益。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