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2012年,张某向开发商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一套,2013年6月30日,开发商向其交付了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与开发商、物业协商未果后,张某自2016年起便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2018年3月,物业公司起诉张某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27000元。张某收到应诉材料后提交了反诉状,认为在房屋发生漏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维修房屋,系未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故不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更不应支付滞纳金;另外,张某为居住自行维修了房屋,花费1万余元,该维修费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记载,物业公司仅为房屋质量保修的受理部门,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才应承担房屋质量的保修责任,故经过法院释明后,张某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房屋质量纠纷其与开发商另行协商。
法官提醒:买受人接收房屋时应对可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意见,要求开发商修复;若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也应根据相关保修条款及时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本案中,物业公司仅作为房屋保修责任的受理单位,并无维修义务,业主以房屋质量未解决为由拒付物业费显然于法无据,该方式不仅会使物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也会使小区物业管理陷入恶性循环状态,最终损害的是包括张某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