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肩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在困难与危险面前,一直以来都是冲在最前面的。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障和尊重,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警察救人反被殴打的妨害公务行为。
于伟和韩娟是一对情侣,2017年9月23日凌晨,两人在昆山某新村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于伟情绪激烈欲跳楼自杀,后韩娟让朋友王兰赶紧报警。昆山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带领两名民警前往处警,并从报警人处得知欲跳楼自杀的于伟已经前往南城河岸边准备跳河,民警赶紧前往,在昆山正阳桥下面河中发现了于伟正跳入河内,遂立即对其进行施救。民警利用救生圈、救生绳将于伟拉至河岸护栏内侧,在将其拉至安全地带过程中,于伟情绪激动,抗拒民警的救援,不停挣脱民警控制,手掐民警大腿并乱拳殴打民警,在此过程中民警为了施救,始终保持克制。事后民警以及辅警身上多处淤青、挫伤,由于于伟的过激行为,为维护法律威严,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于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于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人民警察执法行为受人民监督,也应该受到尊重和理解,如果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诉,切不可意气用事,暴力抗法,最终遭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