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江苏女职工的专属福利来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崔滇律师  来源:  阅读: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一波的女职工专属福利来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关于产假、婚假假期国家有哪些一般性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职女职工因结婚、生育享有以下假期。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婚假3天。

二、关于产假、婚假江苏地区有哪些地方性增补规定。

各地区都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有所增补,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关于产假、婚假以及护理假所增加的假期如下。

1、产假: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2、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3、护理假:男方享受十五天。

三、怀孕、流产引产、哺乳、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痛经期间女职工享有哪些假期?

对此,国家虽有政策,但无具体细则规定,各地区也不尽相同。目前《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新增假期。

1、孕假: 

(1)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2)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2、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1)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3、计划生育手术假:

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4、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2)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3)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4)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5、经期女职工保护:

(1)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2)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四、产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婚假、产假、护理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2、孕期在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5、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女职工可以顺延假期。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