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 >> 文章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市政府  来源:市政府  阅读:


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18〕1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贯彻<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贯彻《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工作方案

《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内容,更大力度改善天   目湖水环境,更大力度保障饮用水安全,更大力度促进全市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牢固确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天目湖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实现核心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  重要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并保证核心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要求,切实保护好全市人民的大水缸,为建设宁杭生态经济带最美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生态支撑。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保护范围

1.明确保护区范围。结合天目湖保护要求,依法划定天目湖流域各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水务)局、环保局、法制办、水源办、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

 

2.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各级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落实专人巡查  制度。

牵头单位:市水利(水务)局; 配合单位: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2018年8月底。


3.编制《天目湖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天目湖保护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水务)局、水源办、环保局、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


(二)强化保护措施

4.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设保护区内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水利(水务)局、相关镇(区);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源办;

完成时间:2018年11月底。


5.土地管控。不断完善天目湖水质的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流域水环境容量、生态红线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土  地管控。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利(水务)局、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6.生态涵养。核心保护区和重要保护区内推行退耕、退茶、退果,还林、还草、还湿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推进保护区矿山宕口的整治、修复,恢复宕口周围植被。

牵头单位:市农林局、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7.制定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消减的耕作制度和坡地利用的规范。由市农林部门负责制定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消减的耕作制度和坡地利用规范,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优化调整保护区内  的农业布局和结构,实施配套的水土保持措施。

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配合单位: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


8.划定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具体范围。由市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镇(区)梳理划定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告,统一制作醒目的标志标识;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上报。

牵头单位:市水利(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农林局、水源办、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


9.生态清淤。科学研判,适时对保护区内的水库、河流、塘坝等实施生态清淤,对清理出的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牵头单位:市水利(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水源办、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10.电站管理。由市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抽水蓄能电站采取有效措施,研究制订生态修复标准,对裸露的坝体水泥表层开展高  标准生态修复,恢复水库集水面积内的生态环境,减少对水质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沙河抽水蓄能电站对天目湖水体环境影响评估监测。

牵头单位:市水利(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抽水蓄能电站、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11.继续执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由市农林部门继续按规定执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发放临时捕捞许可证。保护区范围内相关镇(区)要设专人巡查并充分利用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监测,发现违法、违规捕捞情况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牵头部门:市农林局;

配合部门:相关镇(区); 完成期限:长期坚持。

12.控制入湖船舶总量。制订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现场监督,严格落实游船总量只减不增、体积改大为小、能源改油为电的管控措施,切实控制入湖船舶总量。严把新建游船检验关,  新增船舶必须是节能环保的新能源动力类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旅游局; 配合单位:天目湖镇;

完成时间:2018年内制订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保持长期管控。


13.车辆管理。加强保护区内车辆管理,核心保护区和重要保护区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14.严禁违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保护区的管制措施,责令责任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   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关闭或搬迁,并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  理处罚规定的,给予治安处罚。

牵头单位:市水利(水务)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

15.健全环境状况公报和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健全环境监测制度,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预警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16.建立水情预报制度。相关镇(区)发现水源污染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水利(水务)局;供水企业要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并向市水利(水务)局报告;市相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取水   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发现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保护标准  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采取治理措施,依法发布水情预报。

牵头单位:市水利(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卫计局、环保局、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17.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水源办牵头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牵头单位:市水源办;

配合单位:市应急办、水利(水务)局、环保局、公安局、卫计局、水务公司、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


18.科技支撑。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天目湖保护的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市水利(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卫计局、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19.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与天目湖水源上游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在相邻行政区界断面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对上游来水情况进行监测;保护区水体受到上游来水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及时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置;保护区内相关镇(区)做好配合工作。

牵头单位:天目湖镇、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水务)局、水源办、国土资源局、相关  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20.加大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就天目湖保护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制定系统、全面的宣传方案,明确每年三月为“条例宣传月”,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市水源办要统一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并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分类交公安、水利、环保、农林等相关单位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源办;

配合单位:市水利(水务)局、公安局、农林局、环保局、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21.建立保护工作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向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天目湖保护工作情况。天目湖保护涉及各职能单位  也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牵头单位:市水利(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水源办、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林局、旅游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  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四)健全长效机制

22.纳入规划。将天目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年度计划。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水利(水务)局、水源办、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23.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由市水源办牵头,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工作对接,年度工作每季度反馈1次,重点工程项目和工作任务每月反馈1次,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突发情况及时上报;

牵头单位:市水源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水利(水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林局、旅游局、规划局、天目湖镇、社渚镇、蓄能电站、水务公司;

完成时间:2018年4月底。


24.设立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水资源费、水库移民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太湖流域治理专项资金等渠道筹集,市发改、国土、环保、水利、农林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公开发行天目湖绿色债券,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或国有资产平台新增投资必须专项审批、专款专用,新增投资项目每年由市水源办和天目湖镇共同提出,市发改委和财政局会审后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天目湖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监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水利(水务)局、水源办、国土资源  局、环保局、农林局、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


25.建立天目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订出台具体办法,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并定期予以调整;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组织和个人,明确为生态保护补偿对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农工办、水利(水务)局、环保局、农林局、相关镇(区);

完成时间:2018年6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  领导为副组长,市有关部门、相关镇(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牵头负责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   推进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落  实、督查和考核工作。

(二)加强监测执法。充分发挥天目湖流域生态观测研究站作用,加强对沙河水库、大溪水库水质监测,建立天目湖水源地水质数据库,进行实时监测和科学研究,为天目湖保护提供更加科学、详实的数据支撑。市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农林、卫计、城管、旅游、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动执法,形成监督执法的工作合力,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实形成强大的司法震慑力。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责任单位要牢固确立大局意识和生态为本理念,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好岗位职责,严肃查处破坏天目湖生态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建立工作评估机制,每年3月底前由专业评估机构完成上年度的成效评估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对敷衍塞责、履职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注重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宣传标语、标志牌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使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保护水质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支持天目湖保护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附件:贯彻《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组  长:徐华勤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曹  俊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马俊浩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农工办主任

        高  洁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沈黎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沈健清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赵  明    市发改委主任

        史晓春    市公安局政委

        高伟新    市财政局局长

        朱荣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洪明    市环保局局长

        赵  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祥中    市水利局局长

        谢菊芬    市农林局局长、粮食局局长

        陈志豪    市卫计局局长

        朱红新    市旅游局局长

        王新平    市水源办主任

        胡永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

        柳建平    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天目湖镇镇长

        赵  波    社渚镇镇长

        张余亮    戴埠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水务)局,由马  祥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