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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一定要知道!关于加班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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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滇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加班

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一)工作日加班。

(二)双休日加班。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

 

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期限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双休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加班的合理自愿原则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补休

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安排补休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 

(2)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其中最高的标准执行; 

(3)双方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如果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中有规定,则按其执行;

(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工资约定的情形下,应根据劳动者主张权利或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该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特殊工作制关于加班工资

一、非全日制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对于非全日制超时用工不是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而是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不成立,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全日制工人超时工作,以加班费方式给予解决,性质上一律认定是全日制用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50%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

劳动部回复广州劳动局答:“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另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需再计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

《江苏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江苏省高院审理指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有关加班及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即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也不支付加班工资。 

 

四、计件工资制

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9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如果可以完成,说明这个定额是基本合理的,就可以采用。否则,这个定额标准就有问题,就可以判令用人单位按照计件单价计算超出标准工时外时间的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争议实务中的证据认定

1、争议一、加班的事实: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事实,不予支持。

2、争议二、已发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完善相应制度

1、设立加班审批制度。

2、完善工资单。

3、完善考勤制度。

4、对于值班补贴、轮休、补休等都应该有相应约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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