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摘要
2017年12月21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简要案情
2016年,上兴镇某村委某村民小组要修建村水泥路,为了筹措款项,村民要去30年前集体种植的松树(外国松)卖掉换钱。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依职权召集村民召开了村民会议,与会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将国外松卖掉,并形成了书面的村民决议。被告人王某某根据村民决议将国外松以8万5千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砍伐,但出售的国外松直至被砍伐仍未取得林业部门采伐许可证。经溧阳市林业工作站鉴定,现场遗留伐桩的1374颗国外松蓄积为281.2622立方米。
三、裁判理由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四、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滥伐林木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五、律师建议:
大家是不是觉得,案件中的王某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按照村民决议、为了公共利益、履行职责出售了林木,最终却被判处了刑罚和罚金,冤的慌?其实不然,我们要知道,林木起着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的重要作用,滥伐林木势必不利于环境资源保护,为此我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也就是说,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你自己的树木也不能随意砍伐,否则,你就有可能向案例中的王某某一样,触犯了法律,又是判刑又是罚金。
当然,村民自家门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调整范围,自行砍伐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