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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明建房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中工人受伤房主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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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腊梅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村民王某因翻建二层住宅需要,将翻建工作包给刘某某包工包料,刘某某长年在农村从事村民自建房承揽工作,有机械设备和较为固定工人。施工中,工人许某穿拖鞋进工地,不慎跌倒受伤。

咨询问题房主王某应否对伤者许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房主王某无需对伤者许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本案中,村民王某在本村翻建二层住宅,其行为即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按规定不属于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类民事活动具备承揽合同的基本要素,房主王某与刘某某成立承揽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在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虽无建筑资质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无须建筑资质要求。因此,王某作为发包人将翻建房屋工作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刘某某进行建设不存在选任上的过错。

刘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许某为提供劳务一方,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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