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某自2005年起一直在某机械制造企业从事机械组装工作。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机械企业未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而是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然后安排李某等一批原企业员工统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机械公司。李某等该批逆向派遣的员工仍在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等一切照旧。
2017年8月,机械企业未经任何程序直接通知李某退工,并声明李某与企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企业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李某不服,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机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由企业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企业逆向劳务派遣行为违法,故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李某与机械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机械企业需对李某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逆向派遣
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实质上是一种虚假派遣。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本案中,李某在机械企业从事机械组装工作,其工作是该机械企业的主营业务岗位,并非辅助性岗位;李某从2005年至2017年连续在该岗位工作十二年,显然不是临时性或替代性用工。因此,李某不符合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本案是典型的逆向劳务派遣,李某等相关员工在派遣之前就已经在机械企业工作,在被派遣的前后,工作岗位与薪资待遇没有变化,其一直受机械企业的工作管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直没有变化。而劳务派遣公司在明知李某系机械公司员工,还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将其派遣至机械公司,这与正常的用人单位招工派遣情形明显不符;
综上,机械公司的行为实际就是利用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责任的非法目的,劳务派遣协议系虚假合同。因此本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李某与机械公司一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一线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十二年,可是企业却连员工的基本身份都不认可,企业又怎能苛求员工的忠诚义务?
法律规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