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法院竟然不予准许!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小孩抚养权归原告。这起看似离奇的“怪案”究竟为何呢?
2008年前后,家住如东的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结识,两人很快同居生活,后于2012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张某便生下儿子小成,不幸的是小成出生时就被诊断为先天性脑瘫。之后的几年间,李某外出打工,挣钱给小成治病,希望通过治疗让孩子健康成长,先后花费医疗费数十万元。由于两人分多聚少,为孩子治病花费巨大等因素,导致夫妻经常为琐事争吵,感情逐渐变淡。2015年两人分居生活,同时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2017年3月,原告张某将儿子小成送到被告李某父母处由两位老人照料。当年10月,李某起诉张某离婚,但因对孩子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后撤回起诉。
今年6月,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拿出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小成非其亲生子。原告张某不予认可,后经两人同意,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对李某和小成的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李某与小成之间的亲子关系。得知此事后,张某非但没有按照法院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反而递交了一纸“撤诉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明知孩子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向法院申请撤诉,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明显损害了程某的合法权益,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对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动撤诉处理,对于张某的撤诉申请法院不予准许。随后,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解除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撤诉虽是原告的一种处分权,但法院依法审查后,如发现有规避不利判决结果、损害被告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或者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应当不准撤诉,及时作出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