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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单”飞来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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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江苏法院网  阅读:

“飞单”,顾名思义就是将原本属于就职单位的业务订单,“飞”去其他单位操作的违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信任,出售不属于所属银行的理财产品,获取高额佣金。其实,在房产销售行业,也有人利用这样一种暗箱操作,谋取私利,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

2015年12月,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昆山市花桥镇开发的一楼盘开盘,由裕华房地产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以现场销售和代理销售两种模式销售,其中现场销售业务成交后,销售业务员可获得房屋成交总价的0.5%作为佣金(2016年1月1日起可获得1%);代理销售则由代理公司将客户带至售楼处后介绍给销售业务员接待,成交后代理公司可获得房屋成交总价的3%作为佣金,现场销售业务员可获得500-800元/套的报酬。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荆某在担任该项目销售经理期间,为了谋取更高的佣金,想到了“飞单”的歪主意。他分别伙同其销售团队业务员李某、孙某、万某、姜某、孙某、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现场销售业务伪造为代理销售模式,并通过代理公司以代理销售的结佣方式向裕华公司申请佣金。其中,荆某参与将122笔现场销售业务伪造成代理销售业务,欲骗昆山该置业有限公司多支付佣金452.4万余元(50余万元已通过代理公司结算);其他业务员则分别参与了11至36笔不等的“飞单”伪造行为,欲骗取该置业的佣金金额43至140万余元不等(已结算10至21万余元)。而房产中介的杨某明知上述几人通过自己经营的房产中介门店将现场销售业务改为代理销售业务骗取佣金仍旧给予配合,帮助通过公司佣金结算。后裕华公司发现问题后报警,遂案发。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八名被告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司佣金,八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分别判处八被告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飞单”系指销售业务员拿到本属在职单位的订单后,将订单交由其他公司或中介办理的现象,在银行理财、房产销售等行业较为多见,其本质上不仅会有碍消费者权益,也是对就职单位权益的损害,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业务人员,不仅要恪守职业操守,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不可利益熏心,损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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