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申请离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注意:劳动者应当在离职申请书中明确上述离职理由。如果当然劳动者提出的离职理由是其他原因,或者没有说明离职理由的,而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再支持。
第二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仅仅在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能起到效果。
第三类: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无过失性辞退),应当支付经济金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第四类: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裁减20人以上或者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的员工)。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注意: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类: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第六类: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丧失经营能力而终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