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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书的意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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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阿胜  来源:  阅读:

裁判摘要

一、被告人周航犯故意杀人案:2018年2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渝刑核40831965号刑 事 裁 定 书,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刑初87号以被告人周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二、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2018年8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晓东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朱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简要案情

一、被告人周航犯故意杀人案:2017年5月14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周航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到被害人甘某(女,殁年30岁)发出的的顺风车订单后,于当日12时20分许驾车接到甘某,随后驾车前往“莲花小学”。途中,因周航迟到等琐事,周航与甘某引发口角纠纷。当日下午,当周航驾车行至重庆市一小区附近路口时,周航与甘某再次发生口角纠纷。周航心生怨气,停车与甘某发生抓扯,甘某抓住周航的下身,周航遂使用红布和风筝线对甘某的颈部进行紧勒,并使用麻绳对甘某的手脚进行捆绑。其间,周航为报复甘某在反抗中抓其下身,将一红酒开瓶器的圆柱状部分插入甘某阴道内。后周航于当晚驾车途经重庆市璧山区三百梯公路路段时,将甘某抛弃至公路边涵洞下。经法医鉴定,甘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18日,公安人员将周航抓获。周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12月21日,周航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周航表示谅解。

二、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略)。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裁判案例

编者解读

一、刑事谅解书之意义在于它也许是“免死金牌”。本案被告人周航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周航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没有自首情节,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纠纷引发,周航归案后仅有坦白情节,但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死刑缓期执行法律规定,可以讲周航免予一死。

二、自首并非是“免死金牌”。对于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晓东自首,但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期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不予从轻处罚。细心的朋友肯定注意到杨俪萍的父亲杨敢连的态度,其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和道谦,希望法院判处凶犯死刑。朱晓东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朱晓东即使自首,也不能免予一死。

三、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属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谅解书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通常法院会酌情考虑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即使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也就“免其一死”了。

律师支招

一、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应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这个司法判决也是向所有的家庭暴力案的被害者及其家属发出了正确的信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让施虐者得到应有处罚。同时,笔者认为,现在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和道谦并不等于日后不可以起动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犯罪人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让杀人者偿命的同时也要付出赔偿经济损失的代价。

二、被告人要想保命、要想得到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应该想方设法做好经济赔偿、补偿和精神安抚工作,取得谅解尤为重要。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朱晓东的母亲向新闻媒体称会上诉,她认为儿子有自首行为,不应该被判处死刑。事实证明朱晓东的母亲的认识是错误的,她应该积极做好对亲家的安抚、赔礼及求情工作,取得谅解才是唯一救命“稻草”。十多年前发生在江苏省溧阳市强埠的姨夫杀死妻子外甥女的故意杀人案,正是辩护律师积极工作,促成被害人父母的宽恕,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季某某才被判处死缓,免予一死。但以前发生在溧阳市龙亭苑小区的赵某某故意伤害(醉酒后将同居女朋友段某某殴打致死)案,正因为没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赵某某被判处死刑。

相关法律规定

1、取得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此有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并不是“必须”从轻。而且自首也应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以体现罪罚相当的精神。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须依法保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意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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