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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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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制办  阅读: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实施。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溧阳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

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溧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出让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固定专用设施。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市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出让的范围和方法

第四条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产权分为公共产权和非公共产权。

第五条 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阵地包括:

(一)城市道路两侧;

(二)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开放式公园;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

(四)汽车站、指示牌;

(五)站台、公用电话亭、灯杆;

(六)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两侧;

(七)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第六条 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大型高立柱广告(“高炮”广告)、立牌广告;

(二)立杆灯箱、底座式灯箱;

(三)屋顶广告、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

(四)垂直灯箱、电子显示牌(屏);

(五)其他广告设施。

第七条 非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包括:

(一)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二)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公开竞争,以有偿方式取得。

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招标出让。

非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经统一规划后,通过协议,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招标出让。

第三章 出让的程序

第九条 公开拍卖出让信息

市城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拍卖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组织实施拍卖出让工作

(一)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或市相关部门具体承办拍卖工作。拍卖结果按季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二)户外广告阵地(设施)拍卖、招标底价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地段、面积、结构等进行测算确定。

(三)参加竞买的对象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广告经营者(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电视台)。

(四)对已有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规划,并已有户外广告设施或详细设置方案的,可通过拍卖的方式实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拍卖可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亦可每处单独拍卖。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五)对已有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规划,但尚未有详细设置方案的户外广告空位,可通过拍卖的方式实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拍卖时应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确定户外广告买受人及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成交后的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持成交确认书、缴款证明与市城管部门签订《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合同》。

买受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前,应持《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合同》到市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不得再收取费用)。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批发证,并加强后续服务和管理。

买受人利用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时,应当发布相应比例的公益性广告,按国家相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出让期限及规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一轮拍卖、招标获取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拍卖。

拍卖出让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需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后,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之日起,户外广告阵地(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期限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使用权;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发布临时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期满,应重新拍卖出让,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不能转入下一轮拍卖的,该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该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政府可以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使用期未满的,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出让金。

第五章 出让收益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归市政府所有;其他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由市政府与场地、设施所有人按比例分成。

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外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归所在镇政府所有;其他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由所在镇政府与场地、设施所有人按比例分成。

第十七条 对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收益金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分别上缴市财政和所在镇财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非税资金管理范围,重点用于城市综合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维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应予以制止和纠正,逾期不改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工作的人员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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