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实施。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溧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和《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溧阳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溧阳市全市范围内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省道、国道等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户外广告形式。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详见下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类别名称 | 内容与范围 |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构)筑物立面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及设置在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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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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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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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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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
| 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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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实施;
(二)负责户外广告阵地和设施使用权的出让;
(三)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资格、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
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
市住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公安、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部门依照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和管理。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道、国道等交通主干道边的户外广告审批须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备案,市城管部门加强技术业务指导。
第五条 结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现有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第七条 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运输、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统一规划设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信号正常使用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视距,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有损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城管部门窗口,按照下列要求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一)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提供户外广告主和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的证明;
(三)提供户外广告载体的正立面图、施工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提供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六)设置户外广告涉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安全、气象安全的,应当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门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申请人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商业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申请人在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时,应当在其户外商业广告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需要改变户外商业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夜间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
第三章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六条 全市范围内公共区域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使用权根据有偿使用原则,采取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取得。非公共区域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参照本办法出让。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专用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区域的户外广告阵地或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归政府所有。非公共区域户外广告阵地或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由业主和政府按协议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出让活动的组织者和业主协商议定。
第十八条 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阵地和设施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的进展情况,有步骤地采取组合式或分组式进行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受让人在取得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后,应到市城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批准后3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由市城管部门督促其发布,或先发布公益广告,超过一年仍未发布的,由市城管部门收回其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
第二十条 经出让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四章 户外公益广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的广告。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公益广告的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户外公益广告数量或者播放时间不得低于总量的30%;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鼓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在招租期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不得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章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市住建、安监等部门配合其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竣工后,由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油漆、加固,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由使用和经营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根据检测意见整改到位并取得安全检测合格结论,在明确的保用日期内使用。未取得安全检测合格结论、检测不合格或过期、无主及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现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安全检测。其设置者、使用者、收益者等利害关系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及其专用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的,设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缴纳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金未按时缴纳的,由市城管部门依法追缴或者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城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户外广告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限到期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