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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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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溧阳法制办  阅读: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7日

    

溧阳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防止盲目投资,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项目,涵盖独立建设或非独立建设项目,包括其新建、改建、扩建。

    第三条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标准统一、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信局负责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的必要性、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资源共享程度等相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市发改委负责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审批立项;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根据市级财力情况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予以执行,并依法对项目采购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市保密局负责依法确认涉密项目并对其保密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第六条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实行联审会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制度。市各镇(区)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经信局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填报项目计划申报表和计划书。

    市经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制订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申请报告、项目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市经信局;涉密的项目应当经市保密局确认后,报市经信局备案。

    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投资匡算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报市发改委审批立项。

    第九条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第十条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涉密的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业务资质、使用产品等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单位和项目承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及提供相关资料,对此,项目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进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市经信局报送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与承揽单位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市经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抄告市经信局。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的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市经信局应当将相关情况抄送各镇(区),各镇(区)应当服从统一规划,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承揽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经信局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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