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婚姻法》第41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于原则和概括,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及离婚纠纷案件中,历来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常明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近日举办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与审判实务》研讨会,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进行了学习与探讨。
研讨会由朱芳律师主讲,她制作了精美的PPT,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等方面的内容。她根据自己多年来办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工作经验,总结归纳了配偶一方向他人借款后转借给他人、配偶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配偶一方借款后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且经济各自独立等司法实践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常见类型。
课后,各位律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热烈讨论,青年律师将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进行了讨论、分析,纷纷表示获益匪浅。事务所主任宋永新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作为律师的基本功,青年律师应随着自身职业生涯的发展,重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源,此类案源也将成为律师日常工作中的常见案源。他希望本次研讨会,能为年轻律师在今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提供经验借鉴。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