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责任人经常会推卸责任不愿赔偿或没能力赔偿,致使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我国法律虽然认可了保险人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金的合法性,也允许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存在,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尚存在漏洞,且相关法律制度也相对滞后,从而导致理论和实务中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了争执。为此,常明所于2016年6月25日,对《交通事故中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与审判实务》进行了业务研讨。
研讨会由事务所合伙人王琴娥律师主讲,她制作了精美的PPT,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保险险种、保险演变过程、相对性,分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制度与赔偿数额。同时,结合自身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就如何更有效、更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受害人得到有效赔偿进行了详细讲解。
研讨会上,其他律师对交通事故中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审判经验进行了热烈讨论,纷纷表示获益匪浅。所主任宋永新表示: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机动车越来越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我们律师应高度重视,在实务操作中应依法保护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