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动态 >> 文章正文
宋永新主任被选任为“第四届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近日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永新律师被选任为

“第四届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