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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失窃遭冒领 银行被判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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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的梅老伯家中失窃,31000元存单不翼而飞,被盗当天,梅老伯立即挂失存单并报警。然而,面对未出示存款人身份证件的冒领者,银行竟让存单全额提现。近日,常熟法院对这起储户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全额支持储户提出的诉请。

【案情回顾】

2014108日,家住常熟碧溪镇的梅老伯家中失窃,两张面额分别为人民币31000元和1170元的银行储蓄存单被盗。事发后梅老伯立即报警被将存单挂失,却不想仍被人冒名全额提走存款。

原来,破门而入的金某在窃得两张存款单后,当即带着数额较大的3.1万元存单来到银行,在未出示储户相关身份证件以及任何授权材料的情况下,金某填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冒名领取,这张未设密码的存单竟被金某很顺利地全额领取了本息3.2万多元。

1010日,公安机关将金某抓获,并查获赃款人民币16990元和1170元的存单1张,及金某用赃款购买的手机1只、斜挎包1个。1124日,梅老伯至公安机关领回被查获的财物。

盗窃案虽破,但是梅老伯和老伴积攒了一辈子的积蓄却只追回了一半,2015413日,心有不甘的梅老伯一气之下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13011.43元,认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证储户的储蓄安全,有义务全面审查取款人的身份及授权信息,而被告银行未履行基本的审查义务。

而银行方面则认为款项支付给持单人并无不当,本案原告损失系盗窃行为造成,应由盗窃行为实施人承担,且原告应负相应的过错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失窃的存单被领取,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一种观点认为,储户将钱存入银行,特定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即成立,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而本案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面对取款时未要求其出具存款人及取款人身份证明,因此银行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储户与银行约定的是“约定转存”,即存款到期后存单即转为活期储蓄,且该存单未设置密码,约定凭单支取,存单面额在5万元以下,故银行无需审查取款人的身份信息,即本案中银行无过错;且原告受损的原因在于盗窃及原告本人对存单的保管不善,因此原告对其自身所受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裁判结果】

常熟法院认为,原告的存款存入被告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存单,双方即构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银行存款的安全提供保障义务,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看,虽然业务凭条上载明的转存标志为系统转存,但从开户客户必须填写的约定转存处亦有打钩,原告的存单于2014219日到期后,根据约定转存,应当仍为一年期的定期存单;且被告工作人员在取款人金某未能出示存单户主身份证及取款人本人身份证,且所报及所签的假名字“王某”与其电脑核对不符的情况下仍由金某领取了本案所涉存单本息32101.43元,故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原告梅老伯的赔偿请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判决银行赔偿损失13011.43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储户与银行是储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类似案件储户向银行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时一般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双方过错的比例大小来承担责任。对于储户而言,一旦发现存单失窃或遗失,应第一时间办理相关挂失止付,或通过报警明确责任方,在通过与银行的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权;对于银行来说,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尽量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照规定来审核材料,切勿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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