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2、离婚双方对赔偿的约定有效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问:我于2000年结婚,婚后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好,我和妻子曾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就支付给男方1万元作为赔偿;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就支付给女方1万元作为赔偿。”我们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答:这份协议是对离婚时赔偿的协议。属于对离婚权利的行使附加了条件,即谁行使离婚权,谁就向对方作出赔偿。律师认为这种对离婚权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第46条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中所指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是基于赔偿方主观上的过错,且符合上述4种情况之一的,才负赔偿责任。你们双方的协议赔偿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如果双方同意按协议协商离婚,可以以该协议为依据。但是,法院是不能以该协议的内容作为是否赔偿的依据的。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