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魏集村村民魏后超驾驶陈庆华所有的豫R25251号“东风”小型客车,沿邓州市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该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刘才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刘才龙及乘坐人崔天芝受伤。后陈庆华将刘才龙、崔天芝送至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为二人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刘才龙住院治疗l5天,崔天芝住院治疗71天。另:豫R25251号“东风”小型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因各方未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刘才龙和崔天芝将大地财险南阳公司及魏后超、陈庆华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10177万元(含陈庆华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裁判]
邓州市法院认为,魏后超驾驶小型客车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与对向行驶的刘才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车翻倒,驾驶人刘才龙及乘坐人崔天芝受伤的事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刘才龙、崔天芝因该交通事故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五项损失合计3.20884万元。陈庆华的豫R25251号小型客车在大地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刘才龙、崔天芝要求赔偿的损失3.10177万元(含陈庆华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应由大地财险南阳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邓州市法院判决:大地财险南阳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才龙、崔天芝保险赔偿金25197.7元,支付陈庆华垫付医疗费5820元。
大地财险南阳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魏后超驾驶车辆与狗相撞,所撞的狗在惊吓之中,慌不择路又撞上刘才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造成刘才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翻倒,致刘才龙、崔天芝受伤,所以刘才龙、崔天芝的受伤与肇事车辆存在因果关系。
2013年4月28日,南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从民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上看,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通常情况下,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具备四个要件:具有危害行为,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产生损害结果,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构不成侵权民事责任。本案中,魏后超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才龙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魏后超驾驶的车辆撞到一条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又致刘才龙驾驶的车辆翻倒,刘才龙、崔天芝的受伤与魏后超驾驶的车辆开启的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魏后超驾驶的车辆在大地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大地财险南阳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从动物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看,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魏后超驾驶的车辆撞到了狗,导致狗在受到惊吓的情况下,又撞到了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最终酿成事故。可见,致使狗造成他人伤害是由魏后超驾驶车辆操作不当的行为过错造成的,那么,大地保险公司就应该为所投保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至于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告应向狗的主人索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是否向狗的主人主张权利是被害人的一项诉讼选择权,即便向狗主人主张了赔偿权利,狗的主人也可以通过该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