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绿大地”首例股民索赔案在昆明立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假案发生后,给一些投资者们造成了损失。记者10日证实,首位向绿大地公司索赔的股民已经递交诉状并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位股民请求法院判决绿大地公司赔偿自己6万余元的损失。

  记者联系到了这起案件的代理人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他介绍,2011年12月28日,法院接收了他代理的首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1月6日自己接到昆明中院通知,称法院已决定受理本案,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9日,立案庭法官通知案件将录入系统并移交审判庭。“这意味着相关起诉材料已审查合格,并被正式立案。”张洪明说。

  据张洪明介绍,原告系广东一位投资者陈女士,她委托自己就绿大地公司造假一事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绿大地公司就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共计62498.98元。据张律师说,该投资者于2010年1月3次买入绿大地股票共1万多股,于同年4月陆续卖出,故可索赔损失6万余元。

  律师分析认为,绿大地公司在上市后,其初始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该行为始于2007年首次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即2007年12月6日为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发布《公告》称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逮捕,该日期为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之揭露日。此外绿大地公司还存在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2007年至2009年其连续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和营业收入,因此,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年报披露之日,即2008年2月19日。绿大地于2010年3月18日发布的《公告》中首次对持续信息披露中涉嫌虚假陈述进行了揭露,该日期即为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之揭露日。

  原告认为,她属于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受害者,所以要提出索赔。律师分析认为,2007年12月6日至2011年3月18日期间,在网上发行时申购中签或者在上市后买入绿大地股票,在2011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受有损失的投资者;或者2008年2月19日买入绿大地股票,在2010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受有损失的投资者,均可索赔。

  记者从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证实,该所也接受了6位股民的委托进行索赔。

  绿大地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造假案的确给许多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应该由公司进行赔付的,公司都将进行赔付。该人士称,经公司测算,符合要求的索赔资金约1000多万元,这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行产生太大影响。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