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离婚后,通过亲子鉴定确认儿子非亲生。因贾先生与女儿之间的关系影响到拆迁补偿和今后的继承问题,他想鉴定一下女儿是否为亲生,遭到前妻拒绝,贾先生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亲子关系的新规定,起诉要求确认父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已受理此案。
贾先生诉称,他与杨女士1987年结婚后,杨女士育有一女一子。1992年二人离婚后,女儿归杨女士抚养,儿子归他抚养。2002年,他与儿子做了亲子鉴定,证明双方无亲子关系,此后,儿子被杨女士接回抚养。贾先生说,因为当年杨女士怀孕7个月后女儿即出生,他怀疑杨女士未婚先孕,也多次要求鉴定自己与女儿之间是否有亲子关系,但均被杨女士拒绝,这让他无可奈何。
贾先生称,目前他居住的村子即将面临拆迁,自己与女儿之间的关系影响到拆迁补偿和今后的继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他得知在以后的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如果拒绝做亲子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他随即起诉杨女士和女儿,要求通过诉讼确认自己与女儿之间无亲子关系。
据悉,贾先生在诉状中留的是杨女士所在居委会的电话,昨天,记者通过这部电话未能联系到杨女士本人。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
按新规拒亲子鉴定或败诉
据一位民庭法官介绍,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亲子诉讼及亲子鉴定”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1987年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该批复可以说是惟一的依据,但对具体的情况及如何处理没有作进一步阐明,缺乏操作性。以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被请求人不配合,亲子关系的认定陷入窘境,在请求人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成立或是不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裁定驳回请求人的主张,这可能造成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现象。
8月13日起实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