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心电图异常,医生未做治疗处理,而是让其去大医院检查。患者走出该院20米后昏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于先生的家属将该服务中心告上法庭,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判决服务中心赔偿患者家属50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于先生的家属起诉称,2009年2月13日上午,于先生因感觉左胸不适,携带既往病历到被告处就诊,其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异常改变。9时18分,被告没进行任何治疗,而是让于先生自行去大医院检查。9时25分,于先生交完费用后,走出该医院20米后,便昏倒在地。后路人报警,急救人员将于先生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于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发现患者心电图异常,不但没收治入院,反而建议其自行到其他医院,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5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
被告辩称,事发当天,当值医生看过心电图,认为患者尚没有明显心肌缺血的症状,建议其去曾经做过支架的医院就医,以明确评价其心脏状况。于先生的死是突发严重疾病导致,与医院无因果关系。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显示,于先生死亡与医方未尽到医疗救治有关,医方应承担其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丰台法院判决认为,医院在医治于先生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7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