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我好好拍照, 我就诋毁你!
近日,常州市中级法院向社会公布2010年度常州法院十大经典案例。这十大案例是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结的数万件中精选而来。
一 乘客开车门误伤行人致死 出租车司机疏于提醒担责9成
【案情】
2010年1月7日,王某驾驶苏D/X0988号出租车行驶至新丰二桥段时,在非机动车道内未靠边停车,乘客刘某下车开右前门时致同方向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的唐某撞车门倒地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车,刘某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均与该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作用基本相当,应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乘客开车门时,并没有提醒乘客开门注意安全,未尽到提醒义务。乘客刘某在准备开门时也未向后看,疏于观察仍打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两人应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唐某家属各类损失共计56万余元,判决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余款王某承担90%,刘某承担10%。
【点评】
出租车行业是一种有准入机制的行业,对出租车驾驶员有特定的职业要求。王某作为一名出租车驾驶员,过失较大,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一名普通乘客,存在一定的过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 为抢带孙子刀刺亲家致死 丧失理智爷爷被判无期徒刑
【案情】
2010年1月16日,因抢带孙子及其他家庭琐事,被告人谢解明的妻子戴某在其儿子、儿媳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内,与亲家陶玉夫、梅国芬夫妻发生口角并被殴打。谢解明闻讯后,即从自己的摩修店内拿了一把自制的三棱尖刀、从其暂住地拿了一根自来水管赶至汽车修理厂厨房内,先用自来水管击打陶玉夫头部,后与陶玉夫、梅国芬和儿媳相互揪打。在此过程中,谢解明用携带的三棱尖刀刺戳陶玉夫胸腹部和梅国芬的腹部,致两人受伤,其中陶玉夫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陶玉夫系遭三刃刺器刺戳胸部致腹主动脉、心脏、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梅国芬之伤属轻微伤。
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解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因琐事而持自来水管、三棱尖刀击打、捅伤他人,导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解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本案的被告人谢解明与被害人陶玉夫是一对儿女亲家,并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但仅仅为了由谁来带小孩、抢着带小孩这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一语不合,失去理智,反目成仇,拔刀相向,酿成了一死一伤的惨祸。一瞬间,毁了三个家庭,给双方都留下了难以弥补的、无尽的痛苦,此案血的教训值得汲取。
三 宣传册中擅用他人商标 一公司被判赔偿4.5万元
【案情】
原告H公司与被告C厂均为我市园艺用品生产企业。H公司诉称其在参加2009年秋季广交会时,发现C厂散发的宣传册中有两幅图片使用了H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构成对H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C厂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客户与H公司的业务量减少,故要求C厂承担侵权责任。C厂则否认自己印制过涉案宣传册,也否认自己参加过2009年秋季广交会,并认为即使涉案宣传册为C厂所印制,也与H公司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也无法看出使用了H公司的企业名称,因此不构成对H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宣传册即为C厂的宣传册,且C厂在2009年秋季广交会上散发了该宣传册。C厂未经H公司许可,在自己的宣传册中使用与H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及使用H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已构成对H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判令C厂立即停止使用与H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立即停止使用H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判令C厂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
【点评】
市场经济鼓励良性、有序的竞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C厂与H公司是同业竞争企业,C厂擅自使用H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产生误认,或者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生产者等产生误认,构成对H公司的不正当竞争。C厂最终为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付出了代价。
四 不满意影楼婚纱照质量 网上恶意诋毁老板被判侵权
【案情】
2009年10月,周某在张某所开的影楼里,因拍摄的婚纱照片质量有问题与张某产生纠纷。周某在溧阳当地比较有影响的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无良店长打孕妇致使保胎住院》的帖子。就在发帖的当天,周某本人也跟过内容为:“店长叫**,以前是**学校里的体育老师,据说是混黑社会的。老板怎么请这样的人?”的帖子。该帖一经发布,截止到2009年11月20日11时,关注过该帖的人达15515人次,其中大部分网民跟的帖子里留有很多对张某及其影楼谩骂、侮辱的文字,从而给张某及其影楼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周某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溧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发表的《***无良店长打孕妇致使保胎住院》一文标题中使用了“无良店长”一词,该文中使用了“丑恶嘴脸”等词,且发帖者又以“据说是混黑社会”等内容跟帖,致使众多网友跟帖做出了大量损害张某及其影楼名誉的评价,这些足以导致公众对张某及其影楼社会评价的降低,故被告人周某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其他损失1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元;并在溧阳本地论坛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须经溧阳法院审核。
【点评】
近年来,因网络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日益攀升,这提醒我们在使用网络时,需时刻谨记规范自身言行,远离不法行为。
五 建路工程取土挖成水塘 女童溺水死亡 两家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案情】
2009年8月14日,原告任某、訾某之女在金坛市尧塘镇(水北)新春村经十路与沿江高速公路交汇处桥下一水塘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该水塘为金坛某建筑公司承建经十路等工程时取土形成。该公司在取土过程中,已经与金坛市尧塘镇新春村8组有关承包经营户订立了协议,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水塘的潜在危险应有一定的认识,其在水塘玩耍溺水死亡自身有一定过错;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女儿疏于监护,应对其女儿死亡承担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被告金坛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有关工程取土,对其先危险行为(挖土成塘)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故其对原告女儿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新春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者及管理者未能尽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判决两原告负70%责任;金坛某建筑公司负20%责任,向两原告赔偿32604元;新春村委会负10%责任,向两原告赔偿16302元。
【点评】
建议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同时消除一些不安全的隐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六 合伙贩卖病死猪肉三男被判徒刑和罚金
【案情】
2009年初,被告人王东山、洪立亚、王东旭共谋合伙出资收购病猪、死猪进行屠宰后销售,所得收益三人平分。三被告人租用常州市丁堰街道湾城花木场作为非法屠宰场,租用郑陆镇蒋区村委塘下头民宅用作冷冻冰库,并定做了冷库、购买了冰柜、屠宰工具等,同时王东山、王东旭各提供自己的一辆面包车用于运输。2009年5、6月至2009年9月,三被告人以10元至100元的低价从收购病猪及死因不明的生猪,经非法屠宰加工后予以销售,共计销售猪肉约2200公斤,销售金额18000余元。尚未销售的猪肉三被告人则运输至冷库保存。2009年9月8日,公安机关查获三被告购买、屠宰和储存的病死猪肉合计3791公斤,货值26537元。
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东山、洪立亚、王东旭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判决被告人王东山、洪立亚有期徒刑各二年、被告人王东旭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时对三被告人并处罚金。
【点评】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对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七 乱倒化工废水致环境污染 数人被判刑罚款
【案情】
2009年3月至4月间,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常州某化工残渣处理有限公司违反化工废水处理规定,将含有硝基苯、挥发酚、苯胺等苯胺类有毒害成分的化工废水交由吴某等人处理。吴某等人又将上述两公司的化工废水交由被告人徐某处理。徐某指使被告人池某联系车辆将化工废水运出后自行处理,池某纠集数人利用改装车辆,将化工废水运出后分别在新北区西夏墅镇、武进区牛塘镇籍家村河道及武进经济开发区赵墅浜河等地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武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池某等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徐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点评】
徐某等人为一己之利随意倾倒化工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八 用不雅照敲诈2.8万元 触刑律两人被判刑
【案情】2010年9月25日至10月上旬,被告人李栋利用从王某手中得到的被害人杨某的不雅照片,采用短信威胁的手段,向居住在常州市天宁区的被害人杨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8000元。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丁荣节在被告人李栋的安排下,携带存有被害人杨某不雅照片的内存卡前往常州市新北区金城大厦与杨某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栋主动到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次日移送天宁分局红梅派出所,被告人李栋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事实。
天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栋、丁荣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荣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丁荣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点评】
此案提醒有关部门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力度,鼓励公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广大公民遵纪守法。
九 水果刀刺伤城管队员 违章摊贩暴力抗法获刑1年6个月
【案情】
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曾艳在本市钟楼区清潭新村51幢楼下无照违章摆设鸡蛋饼摊位,被常州市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在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对其进行执法管理,要求暂扣其摆摊工具三轮车时,曾艳采用暴力抗拒执法,持削火腿肠用的水果刀将执法队员许翔肚子捅伤一处,将执法队员卞小勤手臂捅伤四处。许翔、卞小勤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钟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曾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妨害公务案。本案中城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执法,仍遭遇暴力抗法,反映出执法人员面临的工作压力加大。对于此类暴力抗法行为,如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无证驾车撞伤人致死 找人“顶包”被判刑3年
【案情】 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郭亚东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新北区滨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海路路口北侧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赵荣兴撞倒受伤。郭亚东驾车送伤者至医院后离开,其至扬中市与蒋杏琴、赵文件(均另案处理)商议后,由蒋杏琴前往公安机关自称为肇事车驾驶员。7月18日,被害人赵荣兴因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郭亚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亚东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新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亚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郭亚东是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系肇事车驾驶员的事实,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交代罪行,其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故法院不予采纳此辩护意见。综合全案案情判决被告人郭亚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点评】
被告人郭亚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肇事后没有主动坦白争取宽大处理,却叫其亲戚顶包,伙同其友处心积虑编造顶替谎言,终被识破而落入法网。真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