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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办理取保候审为名诈骗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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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经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以“捞人”之名诈骗钱财的王瑞平被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王瑞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还在上诉审理中。

  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间,王瑞平以帮助张某为其弟弟办理取保候审为名,骗取张某4.4万元。此后,王瑞平便不见了踪影,直到2010年4月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个号称能“捞人”的王瑞平是外地在京务工人员,只有小学文化,真实身份是保姆。

  据西城区检察院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至今,该院受理各种“捞人”诈骗案11件13人,其中2008年1件1人,2009年6件8人,2010年至今4件4人。

  “捞人”案背后有哪些隐情?骗子又有什么魔力能使众多被害人自愿将血汗钱交到他们手上?带着疑问,笔者走访了西城区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检察官。

  1.“捞人”骗术并不高明,被害人为何深信不疑?

  “你事先知道王瑞平是外地来京打工做保姆的吗?”“知道,我就是通过王瑞平的雇主认识她的。”“你有没有想过,一个保姆能有多大能力?”

  “……其实我们也是病急乱投医,因为弟弟进了看守所,怕他在里面受苦,就想赶快救他出来。王瑞平说她女儿是国防部的,认识公安部的人,并介绍我们和那个公安部的人见了面,我们就相信了。”

  “当时见面的情形是怎样的?”

  “王瑞平事先叮嘱我们不要问太多,见面后我们见那人穿着警服,手拿对讲机,感觉很神秘,就更加相信了,然后就直接说了我弟弟的事情,他说能办但需要花钱,我就把钱给了他……”

  据被害人张某讲,除了上述原因,使他深信不疑的还有王瑞平对外宣称的身份,她说自己是雇主的干女儿,还随身携带着湖南工业大学山东产学研基地某学院某技术有限公司监事、驻京办事处主任的名片。

  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姜楠告诉笔者,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鼓吹其个人及亲友的身份、社会关系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利用被害人“捞”家人的急切心理,编造各种理由索要大量款物。当然,除虚构身份外,我国部分社会机构、学会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也存在利用其特殊身份,实施各种“捞人”诈骗活动。一方面因为这些人身上的光环,另一方面也因为这些人会实际打探些消息以满足被害人的心理,使“捞人”行为蒙上层层迷雾,具有了可信性和可能性,也因此被害人才会迷信法外权力的存在,最终上当受骗。

  姜楠解释说,其实这些社会机构的性质和工作内容局外人很难了解,一般人只要看到冠以“中国”、“全国”等头衔,便以为必定与国家权力机关相连,因而更具欺骗性。

  2.是否真的实施了所谓的“捞人”行为?

  打电话不接,到了住处却被告知赵峰早就搬家了,心怀侥幸的刘某夫妇赶紧来到某银行,想把存在这里让赵峰保管的46万元“捞儿子”经费取回,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保险箱一个月前就退租了。

  从得知儿子在北京出事到现在,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为了能把被拘留的儿子小刘“捞”出来,刘某夫妇共交给赵峰48万余元,为保险起见,刘某还把其中的46万元存在某银行的保险箱里,由赵峰和其引荐的关系人黄某各保管一把钥匙,并约定事情办成后三方见面时方可提款。但是,苦苦等待了两个多月后,儿子不但没救出来,连“捞儿子”的钱也不翼而飞了。想到儿子还在看守所里,想到这46万元都是村里人东拼西凑来的,刘某忽觉眼前一黑,差点昏倒在地。

  “我开始确实想帮他们,从中挣点钱,后来打了几个电话,联系了几个人,大家都告诉我办不了,我看事办不成了,就产生了将钱拿走的想法,于是我就私自约见了黄某,要来钥匙,将46万元取走,当时怕小刘的父母和我们公司的人找到我,就关机换号,还换了住址。”赵峰归案后交代。

  那么,众多“捞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实施了所谓的“捞人”行为?

  姜楠告诉记者,“捞人”案件呈三种类型: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办理被害人请托事项,这种情形占案件总数的45%;二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从事或曾经从事公职及产生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轻信,并实施了部分“捞人”行为;三是犯罪嫌疑人鼓吹与公职人员间的密切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利用其社会关系实施了部分“捞人”行为。后两种情形占案件数一半以上,从在案的证据中可知部分公职人员存在不检点行为或不同程度参与了“捞人”。

  姜楠介绍,无论是否实施了“捞人”行为,犯罪嫌疑人无一例外的先是信誓旦旦地说能办事,但要花钱。拿到第一笔钱后,往往告知被害人,是人托人办事,并且隔段时间会告诉被害人联系上新的重要人物,需要追加经费以便买礼品、请客继续打通各种关系,等钱骗得差不多了就告诉被害人24小时开机等消息,最后实在推无可推之时,就索性停机、搬家,和被害人断绝一切联系,由此“人间蒸发”。

  3.检察官提醒:不要迷信法外特权和暗箱操作

  “捞人”案件为何渐趋增多,且施骗者屡屡得手?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法治观念淡薄、严重缺乏法律常识是众多被害人的共同特点,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原因:

  其一,大部分被害人因受教育程度低且法治观念淡薄,为犯罪嫌疑人行骗创造了基础条件。综观“捞人”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本身多为无业流动人员,多数人根本无法找到所谓的“内部关系”,诈骗手段低劣,而被害人却迷信法外权力,先入为主,不走正当法律程序,轻易上当受骗。

  其二,执法权公开程度不够,执法办案过程不透明,被害人与其涉案被“捞”家属之间信息渠道不畅被行骗人加以利用。当事人家属难以及时有效获得案件进展情况,也是导致其通过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拘留、逮捕外来务工人员时,通知其家属相关案件进展常常较为滞后,导致其家属在一段时间内失去家人消息或不知案件实情,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病急乱投医。

  其三,部分公职人员和特殊身份人员不同程度参与“捞人”,或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安排下接受被害人宴请、礼物,其不检点行为是导致行骗人说服力、活动能力增强和执法公信力下降的深层原因。

  其四,“捞人”诈骗案的被害人严重缺乏法律常识,不懂得通过正规途径到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办理相关事宜,有时明明是亲属拘留到期被正常释放,结果还误以为是“捞人”的成果,等等。

  为此,检察官提醒公众,我国现在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司法程序,公检法之间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司法权力,司法程序绝不是单凭某位神通广大的个人就可以操纵和更改的,千万不要迷信法外特权和暗箱操作,同时建议社会各界要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法治宣传的操作性、实用性,以防处于社会底层的部分流动人口长期不了解法律,轻易遭受蒙蔽。

  “而作为执法者,执法机关应提高执法公信力,加大执法公开力度,同时公开相应的办案程序,促使群众通过正当司法渠道了解案件进展,合理满足个人诉求,不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检察官指出。

  同时,检察官还建议强化公职人员廉政教育,监督社会组织机构的运作。针对挂靠在某些机关下的组织和依法成立的学会等,注册机构应对其设立名称、运作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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